专门调查程序中对言词证据取证的严格规定,是因为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且易受办案机关的操纵,为保证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故而施以诸多限制,因而行政调查程序中在限制较少的情况下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为专门调查程序直接采用。
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一)利益多元化 经过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由单一利益的社会转变为多元利益的社会。
因此,所有司法改革的举措均围绕着如何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适用法律。同时,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有必要增加年富力强的委员人数,以使其能够有效地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15]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平等既要求首先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机会平等,同时又要求保护弱者的实质平等。(3)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检举、建议和控告机制。即使是在经济领域,因个人财富的增加,对与保证财产安全感有关的权利诉求也必然增强。
似乎眼前的几年矛盾、冲突比较多,而如果能够安全地渡过这几年,社会矛盾就不会再高发、突发了。[19] 2.民主立法、公众参与立法。但如前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具有特殊性, 它和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完全一体的。
[23] 在监察机关的名称中加上人民二字, 并非是形式主义, 而是要名实相符, 将人民性体现在其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这既包括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 也包括通过体制机制的设计, 保证监察机关各项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落实人民主权和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孔子有云:名不正, 则言不顺;言不顺, 则事不成。人民和政府亲切与否, 倒不在乎‘政府的名称上有无‘人民两字。[29]前引[3], 韩大元书, 第178页。
历史来看, 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 宪法起草委员会和社会各界对于当时国家机关的名称, 例如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等, 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 充分体现了国家机关名称问题的重要性和制宪者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切。这充分体现了监察机关的国家性, 彰显了国家的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性质上的区别。
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244页以下。[4]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7]这种整体性和体系性也应当在名称上加以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应当在注重制度设计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同时, 确保组织名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我国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的机构, 很多称为委员会, 如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监察委员会的名称容易与之混淆。[14]国家监察体制是国家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对国家机关概念的理解和使用, 应作为对国家监察机关命名的重要指导。但在监察机关的名称上, 如果将未来在中央设立的国家监察机关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 就会面临着与现行宪制的冲突。与此同时, 在监察机关的权力运行过程中, 要充分体现权力来自于人民、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对监察权运行的参与、监督提供制度化的渠道。
目前的《监察法》 (草案)未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对此应予完善。如前所述, 未来监察机关的管理体制应以首长负责制为主, 称为委员会容易和实行合议制的机关混淆。
[16]民国时期, 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设计, 于1931年2月正式成立了国民政府监察院作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 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人民首度在国号中使用是在1935年12月, 当时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 中央决定将中华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毛泽东曾经解释说:我们的政府不但是代表工农的, 而且是代表民族的。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 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其理由是:我国在地方由人民选举产生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并由后者选举产生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承担地方行政事务, 这体现了地方自治的要求。[14]例如,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这些国家中, 所谓地方国家机关是指国家公法人派驻在地方的机关, 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因为除了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机关和国家税务机关这种国家一词在其中具有特殊涵义的情况以外, 我国地方的国家机关名称之中一般不出现国家字样。可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
[19]捷克也设有最高监察院。因为在我国近年来的政治实践中, 中央一词一般被用于党的机关, 例如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中央保密委员会等。
[21]杨正良:《韩国的审计监察院》, 《财会月刊》1993年第5期, 第48页。(一)称为监察院的理由 我们认为, 我国未来的监察机关不宜称为监察委员会, 而应称为监察院, 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 有利于为监察机关的管理体制保留适当的灵活性。
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 我们国家的名称, 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 都冠以‘人民的称号, 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未来我国的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尽管是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但二者的职能仍有不同,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是执行党纪, 监察机关的职能是执行国法, 在监督对象上也不完全相同, 因此作为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 还是称为最高人民监察院为宜。
[2]但在目前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讨论中, 社会各界对于未来监察机关的名称问题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国家监察机关的宪制地位很不相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指出,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由省 (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 (市)监察委员会, 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18]从这一历史变迁过程可以看出, 将一个机构称为院有利于凸显其庄重性, 因此院的名称, 与监察机关的重要地位是相称的。仅有的例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在日常用法中不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 而是称为国家主席, 这主要是一个历史习惯问题, 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元首, 在地方没有对应的国家机关 (如地方国家主席), 因此不存在国家这一概念运用上的难题。
[26]《监察法》 (草案)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并组织执法检查。参见马岭:《监察委员会如何纳入〈宪法〉的国家机构体制》, 《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 第155页。
[6]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3日, 第5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回应说, 绝不同意将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
注释 [1]《论语·子路》。(一)符合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性质 根据中央的部署, 未来的监察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它要服从党的统一领导, 而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
[29]但刘少奇的这一观点未被其他与会人员所接受。[24]要坚持依法监察, 将体现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作为人民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名称中没有使用人民, 这构成了我国宪制机关命名一个特别的例外, 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完全一体化的, 并且在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之下, 对其命名遵循党的机关命名规则有其合理之处;另一方面, 我国的军队是人民解放军, 在其名称中已经有了人民, 作为领导人民军队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在名称中不再出现人民也是可以理解的。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有领导、监督之权责, 设在中央的监察机关对全国各级监察机关有领导、监督之权责, 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利于彰显其崇高地位。
其二, 可以避免与人民政府下属的委员会混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 要成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
从1954年宪法开始, 在一府两院的名称中冠以人民二字, 已经成为确定的做法和传统, 率尔改变之, 可能会引起观念上的混乱和不必要的争论。[31]如果遵循其他宪制机关的惯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简称为监察委员会, 则其存在难以与地方的监察机关相区分的缺陷;而如果将其简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 则会同样面临前述的将国家这一名词运用于宪制机关上的难题, 而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匹配。
要加强同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将贯彻群众路线作为人民监察工作的生命线, 在大力加强监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同时, 也应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 例如可以考虑构建独立的人民监察员制度。从1949年开始, 我国检察机关的名称是人民检察署, 1954年9月, 当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人民检察署组织法 (草案)时, 毛泽东鉴于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提议将检察署的名称改为检察院, 经政治局讨论, 一致同意毛泽东的意见, 从此就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三院体制: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地方形成了一府两院体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